水處理紫外線殺菌燈紫外線消毒器基本技術要求
1. 紫外線消毒器的設計應符合GB 8988《電網(wǎng)電源供電的家用和類似一般用途的電子及有關設備的安全要求》的要求;
2. 應按技術管理規(guī)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及技術文件制造;
3. 同一型號消毒器的零部件應保證其互換性;
4. 受紫外線照射面應做拋光處理;
5. 承壓筒體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0.60MPa,試驗壓力不應小于0.90MPa;
6. 簡體或箱體內(nèi)宜設置導流板;
7. 直管形石英紫外線低壓汞燈及燈管的安裝要求應符合YY/T0160《*》;
8. 在對環(huán)境有較高要求時,宜優(yōu)先選用低臭氧型燈管,以減少臭氧對環(huán)境的污染;
9. 燈管的布置應使受紫外線照射面上的紫外線強度分布均勻;
10. 應設有燈管點燃指示、點燃累計時間指示或紫外線輻照強度的相對指示;
11. 燈管應用石英玻璃套管與水隔開,石英套管253.7mm紫外線的透過率應大于85%;
12. 選用的低壓電器應符合相應產(chǎn)品的技術要求;
13. 紫上應設有進出水管、泄水管、取樣管。在消毒器不便安放泄水管時,也可以在與消毒器等同處的連接管路上安裝;
14. 消毒器的規(guī)格及進、出水管管徑宜按表選用;
15. 紫按本標準的檢驗要求,裝備新燈管的消毒器產(chǎn)品,測得的紫外線輻照劑量不得小于12000 micro;WS/cm。(應充水),正常工作的消毒器測得的紫外線輻照劑量不得小于9000 micro WS/cm;
16. 按本標準的使用條件,在額定消毒水量下工作,出水的細菌學指標應符合GB5749《生活飲用水衛(wèi)生標準》要求;
17. 材料應符合GB/T17219《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》要求。消毒器宜使用304;
18. 在額定消毒水量下工作的水頭損失應小于0.005MPa。